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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如何界定以触发反垄断争议?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5-08

导读: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在反垄断法中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到企业是否有可能滥用其市场地位,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公平影响。界定的标准通常包括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企业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市场的进入壁垒等。

市场支配地位如何界定以触发反垄断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判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该经营者的市场份额;(2)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5)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6)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的,可以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有何处罚措施?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被视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这种行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不公平高价或低价、拒绝交易、差别待遇、强制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一旦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责任。

1. 行政处罚: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以高于成本显著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 民事赔偿:《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3. 信用记录: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会被纳入信用记录系统,影响其在市场中的声誉和信誉。

4. 其他措施: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如警告、公开谴责等,以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以高于成本显著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经营者因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并应当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并非仅仅看单一的市场份额,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份额、市场结构、企业的经济实力、技术优势以及市场进入障碍等。只有当这些条件满足一定标准时,才能认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判断是否存在可能的反垄断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这通常需要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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