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如何界定刑讯逼供罪中的“刑讯”行为?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5-08
如何界定刑讯逼供罪中的“刑讯”行为?
刑讯逼供罪中的“刑讯”行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肢体暴力、精神折磨、过度疲劳、剥夺睡眠、饥饿、寒冷或炎热等手段,以使被讯问者承受肉体或精神痛苦,从而被迫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刑讯逼供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取口供,而不论口供的真实性。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是被视为无效的。这是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禁止非法取证”。刑讯逼供是指通过肉体或精神上的强制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违背了公正审判的原则。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如果证据被证实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排除这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不足时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刑讯逼供?
在刑事诉讼中,判断是否构成刑讯逼供,主要看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即是否通过暴力、威胁、欺诈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讯逼供是严重侵犯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禁止。
首先,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2) 行为方式是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法;3) 目的是为了获取口供;4) 实际上已经导致了口供的获取。
其次,如果证据不足,不能仅仅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口供的真实性,就断定存在刑讯逼供。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如伤情鉴定、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来综合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详细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和标准,其中包括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判断是否构成刑讯逼供,需要全面审查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遵循法定程序,尊重和保护人权,确保司法公正。
界定刑讯逼供罪中的“刑讯”行为,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方式、目的以及造成的后果。任何违反法律规定,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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