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白律师网,免费给小白普及法律知识。

分站导航

热点关注

阿白律师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8:00-22:00

当前位置:

阿白律师网

>

律所资讯

>

法律法规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国家规定2022(昆山市2022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1-25

法官解析疫情期间劳动用工十大常见法律问题

2022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反复,打乱了大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疫情常态化下,工资计发、劳动权益问题成为很多人关注的焦点。近日,记者邀请石狮市人民法院湖滨法庭蔡志勇法官就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注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问题①:被封控在小区或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

法官解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但如果是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则无权要求支付该期间工资报酬。

问题②:用人单位可以在隔离期间开除劳动者吗?

法官解答:用人单位不可以在劳动者隔离期间开除劳动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导致劳动者无法上班,必然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劳动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如果涉及到用人单位强行辞退劳动者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并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

问题③:疫情期间,政府采取管控措施,要求暂停营业,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等如何处理?

法官解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如参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明确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文号为闽人社文(2020)102号],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是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对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计计算。

问题④: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法官解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劳动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另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含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图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问题⑤: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支付工资怎么办?

法官解答: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全体职工、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无故拖欠工资。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如果达到一定金额,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比如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题⑥: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到高风险地区出差?

法官解答:可以拒绝,除非有特殊职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相关的政策依据要求劳动者到疫情严重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有权拒绝。

问题⑦: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感染新冠的劳动者回单位上班吗?

法官解答:《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曾感染新冠而拒绝劳动者回单位上班,属于用工歧视,违反法律规定,且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⑧: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解答: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⑨:劳动者以担心染病为由拒绝返岗上班或疫情无法正常返岗上班,如何处理?

法官解答:劳动关系的特征之一是具有人身依附属性,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用工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中有除外约定,否则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作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在区域政府已经解除强制防疫措施及规定的迟延复工时间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的,劳动者应当正常出勤上班,劳动者不得以担心染病为由拒绝上班,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用人单位,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劳动者及时返岗上班。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复工,导致长期旷工的,用人单位可依照其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对因受疫情影响或存在特殊情况的劳动者不能按期到岗或用人单位不能开工生产的,用人单位要主动与劳动者沟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通过微信、电话、网络视频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事假、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若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困难,可经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暂时性待岗、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并补充签订相应协议书,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问题⑩: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怎么办?

法官解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另外,在疫情期间,当事人可采用网络、邮递等方式提交资料,通过电话、在线视频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申请处理争议。符合条件的仲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视频审理、书面审理等方式处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法官提醒:

目前,疫情形势严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共担责任、共渡难关。法官提醒,如出现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本报记者 林扬阳)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标签:  

法律求助咨询
本站覆盖全国各省市律师事务所咨询,如果您有法律上的疑问,需要解答;或者您有法律上的求助,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在收到您的信息之后,安排您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当地最近的律师事务所和您联系,协助您处理法律上的问题!
*

姓名

*

手机号码

*

户籍地址

  *

您的疑问

立即提交 《隐私保障》

分享:

qq好友分享 QQ空间分享 新浪微博分享 微信分享 更多分享方式
(c)2024 www.szjesu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SiteMap 联系我们 | 浙ICP备2022036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