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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国家规定(吉林省疫情期间私企工资怎么发放)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1-25

今天,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

《关于做好当前稳定劳动关系

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

要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挑战,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依法保障工资支付,

形成化解风险合力。

在依法保障工资支付方面,意见明确——

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周期

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周期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关于因疫情影响导致

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延期支付工资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关于因疫情影响

无法返岗工作职工工资支付

对受疫情影响职工无法按期到岗工作的,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可以合理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无法安排劳动者实行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的,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并按照相应假期的工资支付标准保障职工工资待遇。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工会和职工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无法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的规定,按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企业可要求职工提供其无法返岗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要按照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的规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

关于受疫情影响

长期不能复工职工工资支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长期不能复工的,职工工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的相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编辑:焦中可

责编:王童

监制:王丽茹

总监制:梁慧

出品人:张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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