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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0-24

法条 司法解释 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 立案标准 量刑处罚

法条

  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二款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查看原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查看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既要考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切实避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

[查看原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查看原文]

  三、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情形,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查看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查看原文]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查看原文]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查看原文]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查看原文]

犯罪类型

介绍贿赂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常见的介绍贿赂罪的犯罪类型:
1.经行为人实施沟通后,使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经行为人实施沟通后,使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3.经行为人撮合条件后,使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4.经行为人撮合条件后,使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介绍贿赂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介绍贿赂的行为,主观上有故意,即成立犯罪既遂。

构成要件

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四项,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其次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要件:
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受贿人为国家工作人员;
2)有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的行为;
3)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需要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立案标准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量刑处罚

介绍贿赂罪量刑标准: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法条 司法解释 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 立案标准 量刑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查看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既要考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切实避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

[查看原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查看原文]

  三、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情形,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查看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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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查看原文]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查看原文]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查看原文]

法条 司法解释 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 立案标准 量刑处罚

介绍贿赂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常见的介绍贿赂罪的犯罪类型:
1.经行为人实施沟通后,使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经行为人实施沟通后,使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3.经行为人撮合条件后,使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4.经行为人撮合条件后,使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介绍贿赂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介绍贿赂的行为,主观上有故意,即成立犯罪既遂。

法条 司法解释 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 立案标准 量刑处罚

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四项,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其次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要件:
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受贿人为国家工作人员;
2)有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的行为;
3)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需要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法条 司法解释 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 立案标准 量刑处罚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法条 司法解释 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 立案标准 量刑处罚

介绍贿赂罪量刑标准: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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