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0-25
法条
第四百零三条 第一款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三条 第二款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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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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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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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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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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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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