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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2024年刑讯逼供罪中“刑讯”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4-17

导读: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其中,“刑讯”一词特指采用暴力手段或者恶劣的环境条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肉体或精神折磨,以获取口供或者其他证据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中“刑讯”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刑讯”在刑法中被理解为一种非法的取证手段,它不仅包括直接的身体伤害,如打骂、捆绑、冻饿、过度疲劳等,也包括通过精神恐吓、欺诈等手段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精神进行折磨,以达到使其做出对自己不利供述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正、公平的审判原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条法律规定明确了刑讯逼供的犯罪性质及其应受的法律责任。

何种情况下可对刑讯逼供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讯逼供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通常会被严厉惩罚根据我国刑法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表现出悔罪、积极赔偿受害者、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可能会对其刑罚有所减轻。

1. 悔罪态度:如果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积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法院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这是基于我国刑法中关于“悔罪从宽”的原则。

2. 自首和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法定从轻情节:如被告人年龄、精神状态、犯罪动机等因素,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条件,也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

4. 其他情节:比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分析和依据只是一般性的法律解释,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法院的裁量。

如何界定刑讯逼供过失致死?

刑讯逼供过失致死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中,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供,过程中因过失导致被讯问人死亡的犯罪行为。这是一种严重的侵犯公民人权和职务犯罪行为。界定刑讯逼供过失致死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 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执法权的公职人员,如警察、检察官、法官等。

2. 行为方式:实施了非法的刑讯逼供行为,如殴打、虐待、过度疲劳等。

3. 结果:因上述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被讯问人死亡。

4. 必须存在过失,即执法人员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死亡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上法规明确了刑讯逼供的违法性,并对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设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是否构成刑讯逼供过失致死。

“刑讯”在法律上被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与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相违背。任何司法工作人员都不得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否则将面临刑事责任。同时,受害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施加刑讯逼供的行为进行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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