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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吸收犯中主从罪关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4-25

导读:刑法中,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了另一个犯罪行为,只以重罪论处,轻罪被吸收的情况。主从罪关系的成立是吸收犯认定的关键。它要求主罪和从罪之间存在特定的关联性。

吸收犯中主从罪关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主从罪关系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同一主体:主罪和从罪必须是同一犯罪主体实施的,即都是由一个人完成的。

2. 时空连续性:主罪与从罪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具有连续性或者关联性,通常是一个行为接着另一个行为,或者在同一地点完成。

3. 主从关系明确:主罪的严重程度高于从罪,从罪是为主罪服务或者为实现主罪而实施的,从罪的存在对主罪的完成起到了辅助作用。

4. 可独立性:从罪在没有主罪的情况下,理论上可以单独构成犯罪,但因被主罪吸收,不再单独评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直接规定“吸收犯”的概念,但相关原则体现在刑法的总则和分则中,如第26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对各类具体犯罪的量刑标准等。此外,司法解释和判例也对此有所阐述。

吸收犯与牵连犯有何区别?

吸收犯和牵连犯都是刑法中处理一行为触犯数罪情况的概念,但它们的性质和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1.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包含了另一个或多个犯罪行为,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后者,后者被前者吸收,只按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例如,盗窃枪支后又使用该枪支抢劫,盗窃行为吸收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只以抢劫罪论处。

2.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某一犯罪,而实施了与该犯罪有牵连的另一犯罪行为,这两者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对于牵连犯,我国刑法一般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即对牵连的数个犯罪行为,择其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直接使用“吸收犯”这一术语,但在实践中,这一概念是通过刑法的总则和分则的具体规定来体现的,如第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吸收犯的一个典型应用。

至于牵连犯,虽然《刑法》也没有直接定义,但其处理原则可以在一些具体条款中找到,如第312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可能会被视为牵连犯,按照其中较重的罪名处罚。吸收犯和牵连犯的主要区别在于,吸收犯是单一行为包含多个犯罪成分,而牵连犯则是两个独立但有牵连的犯罪行为。在处理上,吸收犯通常只按最重的罪名处罚,牵连犯则通常择一重罪处罚。

吸收犯是否影响数罪并罚?牵连犯呢?

刑法中,吸收犯和牵连犯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它们对数罪并罚的影响是不同的。

1. 吸收犯:这是一种特定的犯罪形态,指一个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包含了另一个犯罪行为,后者被前者"吸收",只以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例如,盗窃枪支后又使用该枪支抢劫,盗窃行为被抢劫行为吸收,只按抢劫罪处理吸收犯不会影响数罪并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只认定一罪。

2. 牵连犯:是指犯罪人的一个犯罪行为与另一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如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对于牵连犯,刑法一般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即在多个犯罪行为中选择处罚最重的一个,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数罪并罚。所以,牵连犯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影响数罪并罚,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吸收犯的一个典型例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1条规定:“对于牵连犯,除本法分则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这表明,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是由重罪吸收轻罪,但并不绝对排除数罪并罚的可能性。吸收犯和牵连犯在数罪并罚的问题上,都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刑法规定来确定。

确定主从罪关系是判断吸收犯的重要步骤,这不仅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也直接影响到量刑。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判断。我们应深入理解并正确运用这些原则,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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