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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0-24

法条 司法解释 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 立案标准 量刑处罚

法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二款 【受贿罪】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查看原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查看原文]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查看原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查看原文]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查看原文]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查看原文]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查看原文]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查看原文]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查看原文]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查看原文]

  第十四条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查看原文]

犯罪类型

受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的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常见的受贿罪的犯罪类型有:


1.收受受贿:


被动接受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索取受贿:


主动索取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经济受贿:


以收费等名义受贿。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4.翰旋受贿:


人托人办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5.交易受贿:


不是直接收钱收物,而是交易互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举例:张三身居要职,李四找他办事,李四因为张三的帮助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李四则答应解决张三子女工作问题,作为交易回报。


6.干股分红受贿:


受贿的形式为接受股份或分红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


7.合作投资受贿:


受贿的形式为合伙经营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8.委托理财受贿:


受贿的形式为股票、期货、基金或其他理财的收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


9.赌博受贿:


通过赌博故意输钱来输送受贿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10.“挂名”领薪受贿:


这个好理解就是字面意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读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


11.特定关系人收受受贿:


找第三人帮忙接受受贿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挂名领薪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行为。


12.离职后收受受贿:


先办事等离职退休后再收受贿财务的,以逃避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行为。


受贿罪属于行为犯,不要求行为人为他人实际谋取到利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想法即成立犯罪既遂。

构成要件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四项,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要件:受贿罪在客观要件中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分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则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例如:亲属关系,私人关系,职务关系。

3.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只有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本罪,而不是过失则不构成受贿罪。例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求利益,无受贿意图,而后者以感谢等名义将财物送至家中,行为人并不知情的,不可以受贿罪论处。

立案标准

受贿罪的个人犯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
如金额不满5000元,但有以下行为也应予立案: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量刑处罚

受贿罪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受贿金额进行计算量刑:


1.受贿金额为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定为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第5条情形之一,或者具有第4条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金额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定为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第4条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受贿金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应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第4条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有4、5条规定之情形,结合受贿数额,进行情节认定。

4.(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5.(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条 司法解释 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 立案标准 量刑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查看原文]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查看原文]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查看原文]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查看原文]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查看原文]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查看原文]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查看原文]

  第十四条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查看原文]

法条 司法解释 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 立案标准 量刑处罚

受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的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常见的受贿罪的犯罪类型有:


1.收受受贿:


被动接受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索取受贿:


主动索取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经济受贿:


以收费等名义受贿。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4.翰旋受贿:


人托人办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5.交易受贿:


不是直接收钱收物,而是交易互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举例:张三身居要职,李四找他办事,李四因为张三的帮助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李四则答应解决张三子女工作问题,作为交易回报。


6.干股分红受贿:


受贿的形式为接受股份或分红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


7.合作投资受贿:


受贿的形式为合伙经营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8.委托理财受贿:


受贿的形式为股票、期货、基金或其他理财的收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


9.赌博受贿:


通过赌博故意输钱来输送受贿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10.“挂名”领薪受贿:


这个好理解就是字面意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读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


11.特定关系人收受受贿:


找第三人帮忙接受受贿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挂名领薪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行为。


12.离职后收受受贿:


先办事等离职退休后再收受贿财务的,以逃避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行为。


受贿罪属于行为犯,不要求行为人为他人实际谋取到利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想法即成立犯罪既遂。

法条 司法解释 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 立案标准 量刑处罚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四项,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要件:受贿罪在客观要件中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分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则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例如:亲属关系,私人关系,职务关系。

3.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只有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本罪,而不是过失则不构成受贿罪。例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求利益,无受贿意图,而后者以感谢等名义将财物送至家中,行为人并不知情的,不可以受贿罪论处。

法条 司法解释 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 立案标准 量刑处罚

受贿罪的个人犯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
如金额不满5000元,但有以下行为也应予立案: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法条 司法解释 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 立案标准 量刑处罚

受贿罪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受贿金额进行计算量刑:


1.受贿金额为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定为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第5条情形之一,或者具有第4条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金额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定为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第4条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受贿金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应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第4条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有4、5条规定之情形,结合受贿数额,进行情节认定。

4.(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5.(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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