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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 作者:录案号栏目:法律法规2023-02-05 21:0087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2-06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1〕10号
  【发布日期】2011-04-27
  【生效日期】2011-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法释〔201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法条罪名

第133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危险驾驶罪

第143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第16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 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20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虚开发票罪

第210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 第1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44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强迫劳动罪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第276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338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污染环境罪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40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食品监管渎职罪

详细内容请查询法律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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