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53条所指的罪名是什么?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5-04
刑法153条所指的罪名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偷逃应缴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此罪名不仅涵盖了对禁止或限制物品的走私,也包括了偷逃关税的行为,且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是构成此罪的关键条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明确规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违反刑法153条的走私罪是否受追诉时效约束?
根据《刑法》的规定,所有犯罪行为都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但是不同罪行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不同的。刑法第87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具体期限,按照情节轻重,追诉时效分别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对于一些特定的严重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如果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明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法定最高刑可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上述第87条第四款,违反刑法153条的走私罪是不受追诉时效的约束的。只要该犯罪行为发生后,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只要认为必须追诉,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都可以进行追诉。
刑法第153条旨在打击和预防走私行为,保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税收制度。对于涉嫌此类犯罪的行为,法律会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定罪和量刑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